沪府发〔2008〕29号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确保北京奥运会安全顺利举办,2008年7月20日至8月25日,本市停止和限制爆炸、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停止烟花爆竹销售,停止一切爆破作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除医疗用短寿命放射性药品和燃气原料、副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企业外,其他单位一律停止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和销售。
二、市公安消防部门停止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的审批;市公安治安部门停止剧毒化学品购买的审批;市公安交警部门严格剧毒化学品运输的审批。其中,7月25日至8月22日,除市经委指定的涉及国计民生剧毒化学品使用、运输企业外,市公安交警部门停止其他单位剧毒化学品运输审批。
三、市环保部门停止对放射性物品销售审批,并会同市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放射性物品存放、使用和危险废物堆放、运输、处理等的安全监管。
四、市化学工业区管委会负责会同相关单位加强对市化工园区内(含码头、铁路)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购买、生产、存放、使用、运输、作业等进行安全监管。
五、上述时间段,本市外环线内的剧毒化学品运输必须在22时至次日4时进行,外环线外的剧毒化学品运输必须在23时至次日5时进行,并避开涉奥场馆、住地和交通保卫线路;出入本市的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从312国道安亭、204国道葛隆、沪太路洋桥、318国道西岑、320国道枫泾、沪嘉浏高速公路朱桥、沪宁高速公路江桥、沪杭高速公路枫泾、亭枫高速公路双庙、北青公路大盈、杭金公路新联、东海大桥等12个指定的道口进出。
六、化学品生产、销售、运输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对部分化学品实行管制的通告》(沪府发〔2008〕21号)。
七、如遇奥运赛事和活动,以及出现涉及国计民生、保障国家重点工程和大型企业生产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相关危险物品的生产、销售和运输时,必须报经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经委等主管部门审批,并由有关单位加强全程安全监管。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