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邮发[2008]159号
为切实维护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的寄递物品安全,规范寄递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确保寄递物品安全是邮政企业、其他寄递服务企业与全体社会公众的共同责任和义务。邮政企业和其他寄递服务企业(含所有从事信件、包裹、印刷品等寄递服务业务的物流运输、快递企业)是维护寄递物品安全的第一责任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关于加强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寄递物品安全工作的通告》、《关于切实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切实做好寄递物品安全工作。
二、邮政企业和其他寄递服务企业对寄件人交寄的信件以外的物品必须当面开启验视内件,确认安全后方可收寄。对各类禁寄物品、不能确认安全的物品(如机电装置、粉末、不明金属、装有不明气体或液体的密闭装置等)或寄件人拒绝验视的,一律不予收寄。
三、邮政企业和其他寄递服务企业在收寄物品时,应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认真登记寄递物品和收寄件人信息,主动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的安全查验。特别是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2008年7月20日至9月20日),凡涉及北京、天津、上海、青岛、沈阳、秦皇岛6个奥运赛区城市的寄递业务,寄件人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否则不予收寄。
四、邮政企业和其他寄递服务企业应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向当地邮政管理部门提交安全运营承诺书,并在企业内部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切实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邮政管理部门将对提交安全运营承诺书的企业进行公示和检查。凡未提交安全运营承诺书,或经邮政管理部门检查不符合国家有关寄递物品安全监管要求的企业,奥运会及残奥会期间一律不得从事涉及奥运赛区城市的寄递业务。
五、邮政企业和其他寄递服务企业应进一步明确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的交接手续,建立健全收寄物品安全查验等制度,并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按照北京奥组委有关要求,邮政企业和优比速包裹运送(广东)有限公司负责经营奥运会寄递物品业务,并确保进入奥运会各组织、场馆等的寄递物品的绝对安全。其他寄递服务企业一律不得经营奥运会寄递物品业务。
六、邮政企业和其他寄递服务企业应设立必要的安全生产检查设施,完善相应的安全运营规章制度,认真组织开展安全自查。自查中如发现通过寄递渠道从事违法活动的,应立即报告当地邮政管理部门、国家安全机关或公安机关。同时,应积极配合邮政管理等部门开展安全监管工作。当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寄物品的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查验时,邮政企业和其他寄递服务企业应主动提供相关便利条件。
七、邮政管理、国家安全、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将加大对寄递服务市场和各寄递服务企业的监管力度,保护合法、纠正违规、打击违法、取缔非法。凡发现企业收寄、投递禁寄物品,或未提交安全运营承诺书擅自从事涉及奥运赛区城市寄递业务的,国家有关部门将依法要求企业整改并对企业和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发现利用寄递渠道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等违法活动的,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将依法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并根据有关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交寄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禁止寄递的各类物品。在交寄物品时,应选择邮政企业或国家有关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正规寄递服务企业,并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配合做好内件验视工作。凡发现交寄含有禁寄物品的邮件或快件的,国家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寄件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国家邮政局
国家安全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
商务部
二OO八年七月十日
附件:《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
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
国邮发[2007]152号
一、禁寄物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寄递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各类武器、弹药。如枪支、子弹、炮弹、手榴弹、地雷、炸弹等。
(二)各类易爆炸性物品。如雷管、炸药、火药、鞭炮等。
(三)各类易燃烧性物品,包括液体、气体和固体。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磷、硫磺、火柴等。
(四)各类易腐蚀性物品。如火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双氧水、危险化学品等。
(五)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如铀、钴、镭、钚等。
(六)各类烈性毒药。如铊、氰化物、砒霜等。
(七)各类麻醉药物。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冰毒、麻黄素及其它制品等。
(八)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如炭疽、危险性病菌、医药用废弃物等。
(九)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十)各种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递或进出境的物品,如国家秘密文件和资料、国家货币及伪造的货币和有价证券、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珍贵文物、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
(十二)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寄递件、设备的物品等。
(十三)各寄达国(地区)禁止寄递进口的物品等。
(十四)其他禁止寄递的物品。
二、寄递服务企业对禁寄物品处理办法:
(一)企业发现各类武器、弹药等物品,应立即通知公安部门处理,疏散人员,维护现场。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二)企业发现各类放射性物品、生化制品、麻醉药物、传染性物品和烈性毒药,应立即通知防化及公安部门及按应急预案处理。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三)企业发现各类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收寄环节发现的,不予收寄;经转环节发现的,应停止转发;投递环节发现的,不予投递。对危险品要隔离存放。对其中易发生危害的危险品,应通知公安部门,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采取措施进行销毁。需要消除污染的,应报请卫生防疫部门处理。其他危险品,可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对内件中其他非危险品,应当整理重封,随附证明发寄或通知收件人到投递环节领取。
(四)企业发现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应及时通知公安、国家安全和新闻出版部门处理。
(五)企业发现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和容易腐烂的物品,应视情况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无法通知寄件人领回的可就地销毁。
(六)企业对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损毁其他寄递物品和设备的,收寄环节发现后,应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经转或投递中发现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七)企业发现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应移交海关处理。
(八)其他情形,可通知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处理。
国家邮政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