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73号令),决定组织消防监督抽查,特通告如下:
一、抽查对象:区级消防安全重点列管单位。
二、抽查内容:
(1)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
(2)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是否符合规定;
(3)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是否被堵塞或者占用;
(4)室外消火栓是否被埋压、圈占;
(5)防火门的开启方向、启闭状态是否符合要求,防火卷帘下方是否有堆放物品的现象;
(6)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7)应急照明装置、疏散指示标志是否符合要求;
(8)室内消火栓箱是否能正常使用,配件是否齐全、完好;
(9)灭火器材的配置是否符合要求;
(1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否正常报警;
(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报警阀组及其末端试水装置的功能是否正常;
(12)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是否有消防电话和应急照明装置;
(13)消防水泵房是否设有应急照明装置和通讯设施,消防泵的动力电源是否正常,控制柜的控制状态是否正确,能否手动开启或停止消防泵;
(14)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抽查时间:自2008年7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0日止。
四、实施单位:徐汇区公安消防支队
五、要求:
各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积极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认真整改火灾隐患及其他违法行为;配合公安消防监督人员做好抽查工作,确保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上海市徐汇区公安消防支队
二00八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