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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对部分化学品实行管制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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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自2008年5月19日至10月20日,对125种化学品(详细名录附后)实施管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市安监部门依法许可的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外,其他单位不得生产、销售管制化学品。运输管制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个人一律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管制化学品。

  二、销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凭身份证购买化学品制度。销售时,销售单位必须查验购买化学品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购买人员的身份证、住址、联系方式。对无身份证的,一律禁止向其销售。

  三、销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品销售登记制度。销售时,销售单位必须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及所购买化学品的品名、数量、日期、用途等情况,并连同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购买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存档备查。管制化学品(名录一)销售台帐每月报送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存档,管制化学品(名录二)每月报送所在地安监部门备案存档。公安消防部门配合安监部门对销售情况、购买人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者,由安监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主要责任人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十八日

  管制化学品名录(一)

  (56种)

  一、高氯酸、高氯酸盐及氯酸盐(共计7种)

  高氯酸(按质量含酸高于50%,但不超过72%);高氯酸钾;高氯酸锂;高氯酸铵;高氯酸钠;氯酸钾;氯酸钠。

  二、硝酸及硝酸盐类(共计12种)

  硝酸(发红烟的除外,含硝酸高于70%);硝酸钾;硝酸钠;硝酸钡;硝酸铅;硝酸镍;硝酸镁;硝酸钙;硝酸锶;硝酸锌;硝酸银;硝酸铯。

  三、硝基类化合物(共计11种)

  硝化纤维素即硝化纤维素(干的,或湿的,按质量含水或含乙醇低于25%)、硝化纤维素(未改性的,或增塑的,按质量含有不低于18%的增塑剂)、硝化纤维素(湿的,按质量含高于25%的乙醇)、含水硝化纤维素(按质量含水不低于25%)、含乙醇硝化纤维素(按质量含乙醇不低于25%,按干重含氮不超过12.6%)、硝化纤维素(按干重含氮不超过12.6%,混合物含或不含增塑剂、含或不含颜料);硝基甲烷;硝基乙烷;硝基萘;硝基苯;硝基苯酚(邻、间、对);硝基苯胺(邻、间、对);二硝基苯酚(干的,或湿的,按质量含水低于15%);二硝基苯酚的碱金属盐(干的,或湿的,按质量含水低于15%);二硝基间苯二酚(干的,或湿的,按质量含水低于15%);二硝基邻甲酚钠(干的,或湿的,按质量含水不低于15%)。

  四、燃料还原剂类(共计17种)

  六亚甲基四胺(乌洛托品);无水甲胺;乙二胺;硫;白磷或黄磷;铝粉(未涂层);锂;钠;钾;干锆粉;锑粉;镁粉或镁合金粉;锌粉或锌尘;硅铝;硼氢化钠;硼氢化锂;硼氢化钾。

  五、金属氧化物(共计4种)

  氧化钡;氧化钾;四氧化三铅;过氧化钡。

  六、其他(共计5种)

  过氧化氢水溶液(含量大于等于20%);乙烯;苦氨酸钠;高锰酸钠;丙烯。

  管制化学品名录(二)

  (69种)

  一、氰化物类(共计13种)

  氰化钡;氰化铜;氰化银;氰化钴;氰化锌;氰化铅;氰化镍;氰化镍钾;氰化亚铜;氰化汞钾;氯化氰;乙腈;烯丙基氰。

  二、砷化物类(共计12种)

  砷;砷化汞;砷酸钡;砷酸钠;砷酸钾;砷酸铵;亚砷酸钙;亚砷酸钡;亚砷酸铜;偏砷酸;偏砷酸钠;三氟化砷。

  三、磷化物类(共计7种)

    磷化钙;磷化铝;磷化氢;五硫化(二)磷;五氟化磷;三氟化磷;五氯化磷。

  四、硒化物类(共计9种)

  二氧化硒;硒酸钡;硒酸铜;硒化锌;硒化铁;亚硒酸钙;亚硒酸铜;亚硒酸铝;亚硒酸银。

  五、铊化物类(共计8种)

  氢氧化铊;硝酸铊;氯化亚铊;溴化亚铊;碘化亚铊;三碘化铊;甲酸亚铊;磷酸亚铊。

  六、其它类(共计20种)

  氟化钾;氟苯;氯化钡;氯化氢(无水);二氯化硫;氯化亚砜;氯化二硫酰;1,2-二溴乙烷;苯酚;氯苯酚;二氨基苯;N,N-二甲基苯胺盐酸;二氧化硫(液化的);三氧化硫;苄胺;丙醛;乙醛;硫氰酸钙;钒酸钾;硝酸亚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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