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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消防出台“五个严禁”规范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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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贯彻《公安部五条禁令》、《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五个严禁》、《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和《上海市公安局“七条戒令”》,结合上海消防部队实际,上海市总队特别制定了《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五个严禁》,并于2009年4月4日起正式施行。

  “五个严禁”是从消防部队的实际出发,对《公安部五条禁令》、《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五个严禁》、《上海市公安局“七条戒令”》、《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的贯彻和补充。违反“五个严禁”的规定,将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并予以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附:

  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五个严禁

  一、严禁收受消防工程公司(包括与消防相关的经营性单位)、执法对象的钱物,接受其宴请、旅游娱乐和其它消费。

  二、严禁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和请托人在买卖房屋等大宗商品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严禁利用职务影响,违规为消防审核验收、行政处罚、基建工程、装备采购、选人用人等打招呼、说情。

  四、严禁跑官要官和违规收送钱物。

  五、严禁到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接受免单消费或其它不正当服务。

  违反上述规定,视情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鼓励举报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参照上海市公安局纪委、监察室《关于对实名举报查实奖励的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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