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上海市“企业诚信创建”活动管理机制,加强对创建企业的监管力度,根据《全面推进上海市“企业诚信创建”活动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进一步明确对于各级别“诚信创建企业”在创建过程中发生不符合企业诚信创建要求、甚至发生严重失信问题等违规行为后的具体处置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所有参加上海市“企业诚信创建”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 各级别“诚信创建企业”在具体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办法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行为:
(一)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或提交的主要资质证明造假的;
(二)不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原则,为追求经济利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
(三)不履行承诺,违背合同的;
(四)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或发生事故有隐瞒真相情节的;
(六)企业不按照法律法规依法纳税、定期进行资质认证的;
(七)企业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伪装产品、服务真实内容的;
(八)企业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服务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对消费者或者服务对象选择产品造成诱导行为的;
(十)企业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十一)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十二)违法经营,违背社会公德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五条 以上行为均应出自政府公告、媒体曝光、协会警示、社会举报并经证实
第六条 对于违规企业的处置采取以企业所属行业协会处理意见为主、活动组委会综合相关部门意见最终决定对企业的处理结果的办法进行。
第七条 企业经营行为中涉及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违规行为的,上海市“企业诚信创建”活动组委会将告知所属行业协会,并要求行业协会对该违规企业做出书面处理意见,并在7日内提交至组委会办公室进行审核。
第八条 对于行业协会的处理意见,组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一步征询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或直接提出处置意见。
第九条 行业协会对于违规企业不作为或因客观条件不能对违规事实进行核实,组委会将直接与查处该企业的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情况,最终对企业做出相应处置,并告知该行业协会。
第十条 对违规企业的处置根据违规情节可以采取约谈企业领导、警告、降级、撤销所有累积荣誉等处置措施。违规情节轻重主要依据是否主观恶意、社会影响大小、认识及处理态度、整改措施是否明确等。
第十一条 对被处予约谈的企业,企业必须在约谈后7天内向所属协会及组委会提交整改书;对被处予警告的企业,在处置决定发出后7天内同样向所属协会及组委会提交整改书;对被处予降级的企业,除在处置决定发出后7天内向所属协会及组委会提交整改书外,还须上交已获得当期铜牌及证书,并进入三个月观察期,三个月期满后,可以提出继续向高级别创建的申请;对于撤销所有累积荣誉的企业,须上交已获得当期铜牌及证书,6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参加创建,6个月观察期后企业经整改可以继续进行“创建”申请,但必须从最初级别开始创建。所有被处置企业都将在活动官网及行业诚信建设网络管理平台进行公告;所有处置结果都将通报企业所属行业协会。
第十二条 企业所有违规事实及处置结果均将记录在该企业的《上海市诚信创建企业档案》中。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上海市“企业诚信创建”活动组委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